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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电梯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1 2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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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湘潭型案湘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电梯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市市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场监依法严肃查处一批电梯使用和维保环节的管局违法违规行为。为深入贯彻《湘潭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和《全省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曝光批电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梯领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域违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护保养,法典现从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至2026年初办结的湘潭型案案件中选取6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典型案例

案例一:湘乡市新湘路某酒店使用超期未检和未经监督检验的市市电梯案

2024年11月21日,湘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场监湘乡市新湘路某酒店使用的管局2台杂物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另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曝光批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梯领第四十条第三款。域违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隐患(乘客电梯已检测、杂物电梯已报停),2025年1月20日湘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警示意义:无论乘客电梯还是杂物电梯,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一律不得使用,主动整改虽可减轻处罚,但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后果。

案例二: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县凤凰城分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电梯案

2025年2月14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县易俗河镇锴鑫凤凰城小区进行检查,发现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县凤凰城分公司管理的5台电梯,在收到检测单位出具的“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项,建议立即停用整改”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后,未停用整改仍继续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二)项,湘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警示意义: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后必须立即停用整改,不得以影响居民出行为由继续使用,安全底线不容妥协。

案例三:长沙某电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3月18日,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岳塘区依科铂宫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长沙某电梯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新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和未移交前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在电梯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7日即开始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警示意义:新安装电梯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作为未移交前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切莫心存侥幸。

案例四:湘潭市某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的电梯案

2025年3月25日,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湘潭市某中等专业学校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168号的实训基地进行核查,发现1台正在使用的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且维保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警示意义:电梯超期未检和维保缺失存在事故隐患,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学校更应该按时申报定期检验并确保有效维保,切实守住安全底线。

维保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典型案例

案例五: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4月,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涉嫌虚假维保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后交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实:该公司在对该院5台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电梯报警铃失效、无法提供维保记录、现场补填记录、监控显示未按频次到场或无维保痕迹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警示意义:维保记录必须真实、及时、完整,严禁虚假维保和补填伪造,无纸化维保和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六: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8月18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湘潭县湘江国际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对该小区电梯维保中,存在维保记录显示超时(25-1栋等4台电梯)、机房地面未保持清洁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2026年1月30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警示意义:维保超期和机房清洁等基本项目缺失,看似“小问题”却可能引发大事故,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周期和项目规范作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对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旅发大会期间全市电梯使用安全。使用单位要依法申报检验,建立“安全总监+安全员”负责制和“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杜绝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湘潭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查处,并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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